7月1日,汪涵曾代言的企业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2日,汪涵发声明道歉,与此同时,“爱钱进”的另外一位代言人,著名兵乓球运动员刘国梁,也出面道歉。 爱钱进暴雷突然引起关注,主要原因是著名主持人汪涵曾代言过。截止目前有超过37万人被骗230亿元,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该平台于6月已经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资料显示,爱钱进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中汪涵是其最有影响的代言人。代言的广告词为“有内涵,更靠谱”。另外除了汪涵,2019年2月刘国梁还成为爱钱进的“幸福体验官”。此事发生以后,网友把汪涵和刘国梁骂上了天,市民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市民1:他拿钱给人家代言的呀,出了问题应该有责任的呀。 市民2:明星代言产品的话,应该也是有这个连带责任的嘛 市民4:应该是厂家的问题啊,他又没有参与这个制作,我觉得不应该要赔偿。 市民5:汪涵代言过后,他的代言期效已经过了,那群买理财产品的人,他买了东西,如果一切都是以汪涵为标准的话,那么汪涵不代言的时候,他就理应当撤资,但是他没有撤资,那说明他想赚钱,那风险就应该自己承担。 事实上,明星代言P2P翻车的不止这一家。那么这些P2P企业出事了,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到底该不该担责?又该如何担责?根据《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还是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因为所谓的“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为产品的代言人很容易进行规避。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施银虎:爱钱进的服务是集资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所以汪涵等人即使是爱钱进的代言人,投资人追究民事责任时不能适用广告法要求汪涵承担连带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至少有近30个金融平台曾邀请明星或名人助阵。其中超过20家平台已经出现问题,比如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唐嫣、李湘等人代言的e租宝等产品均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众向明星施压,也是作为受害人的一种表达诉求的方式,在采访中,不少人都表示买过明星代言的产品,效果却是褒贬不一。 市民1:我跟着市场来,人家买我就买啊。 市民2:有的还可以,有的就是一般。 市民3:我觉得有宣传的成分在里面。 市民4:其实就是一个明星效应吧,用起来也不是特别的好。 如今是一个偶像的时代,很多人都有强烈的偶像崇拜心理。名人明星不只自身获得大家的喜爱,很多时候还能成为大家购物消费的意见领袖。作为消费者,受此影响购买明星代言过的产品无可厚非,但要作出投资时,最好还是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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