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连线


拿起《民法典》 搞定“性骚扰”

时间:2021-01-05 20:14:22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性骚扰,一个社会都深恶痛绝的话题。在之前,性骚扰在法律上仅仅针对的是妇女,而现在性骚扰男性也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民法典》来了系列报道,今天一起为您揭开性骚扰这不可言说的隐痛。
市民:比如说我非常害怕男的,然后在公共地铁上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他突然过来摸了一下我的手,我觉得这就构成了性骚扰,但假如是一个大大咧咧的女孩子,她性格很开朗,觉得跟男生勾肩搭背也不会对自己造成不适,他们是在朋友的饭店勾肩搭背走出来,这就不会算是性骚扰,主要还是看受害者本身的判断标准。
市民:很多没有对男性实施保护,但是有一些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会有那种潜规则也算是一种性骚扰。
市民:比如说在酒吧就会有这种情况,被人强吻啊干啥的,那只要我愿意,就不算性骚扰。那就是他这个行为,我又不想那个接受,我觉得这就构成了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此前主要出现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但由于该法适用对象仅为妇女,所以对男性遭遇性骚扰则无法予以规制。此外,该规定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却并未言明何种责任,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又未予以细化,具体可操作性便大大削弱。
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凯 性骚扰这个概念呢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在我国其实更多的是在司法实践和学历当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基本法上面其实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所以说在实践当中对性骚扰的处理起来是比较困难的,那么本次民法典修改以后,主要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和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这个情况下就构成了性骚扰,受害人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钱律师介绍,《民法典》中明确性骚扰的侵害对象为“他人”,也就是说不止限于女性。除此以外,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设置必要的摄像头,还应尽到保护义务,在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后,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施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等。那对于个人而言,如遇性骚扰,也可就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凯:第一,最便捷的是直接向自己的单位提出来,由单位进行处理,第二个方式呢,就考虑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第三个方式就是向就近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由派出所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事实上,性骚扰的发生有时候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所以自身也应当注意防范。像日常的穿衣打扮不要过于暴露,和同事上司相处时也要注意保持适当距离,注意言行举止,出门在外远离杂乱场所和饮酒聚众等人群。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首先做好自身防护,遭遇性骚扰,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生活连线

更多>>

生活连线20240930

生活连线20240929

生活连线20240928

生活连线20240927

生活连线20240926

生活连线20240925

生活连线20240924

生活连线20240923

生活连线20240922

生活连线20240921

生活连线20240920

生活连线20240919

视频推荐

更多>>

常州经开区召开工作思路研讨会 明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召开

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武进法治影院2025年度项目发布

“政企”通力 武进“公转水”运输

信承瑞:跨界医疗进军科技“无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