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2017年1月1日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正式施行。新《解释》增加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和环评文件造假行为、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期犯罪从重处罚规则等,彰显了国家运用刑责治污、重拳惩治污染犯罪的决心。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键词:定罪量刑
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
《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犯罪。对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也构成犯罪。同时,《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关键词: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排放有害物质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解释》还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
关键词: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还提供其处置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键词:有毒物质
拓宽了“有毒物质”的认定范围
《解释》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