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图方便放了把火 烧掉510万一审被判3年
一名清运垃圾的清洁工,为了减轻工作量选择在夜里点燃垃圾房,却没想到火势蔓延,引燃了隔壁企业的货物,导致510余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近日,武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志德是宝隆环卫清洁工,负责鸣凰工业园内新雅路、石桥路等路段的垃圾房清运。2016年3月5日晚上8点,他骑车路过常州市河马塑胶有限公司,为了减轻第二天的工作量,将企业东侧垃圾箱里的垃圾点燃。后因风大,火势蔓延,引燃了河马公司围墙内堆放的货物。事后,两家公估公司分别给出了510余万和548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公估。 武进法院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陈志德点火是否工作行为;火势能否蔓延到企业内部;消防部门事故认定能否当做证据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对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消防认定等予以采信,并采纳了数额较低的损失公估。
【同期声】审判长
吴旭东:排除了雷击、电气线路和遗留火种三种火灾原因,不排除燃烧垃圾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第三方做出的,虽未明确起火原因,但限定了起火原因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德在点火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且点火后就置之不理,酿成重大火灾,失火罪名成立。 【同期声】审判长
吴旭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志德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志德当庭表示将上诉,目前,二审及民事审判仍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