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责不是不赔
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这样车主们就面临着两个问题:自己没有责任的情况下造成车辆损失是不是就得不到赔付?若得不到赔付,岂不是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
在车损险的赔偿处理一章中是这样规定的: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按照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行协商或交管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这样的规定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无责不赔”为霸王条款。车损险和三责险是互相配套的车险产品。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上,所有的车险损失都会覆盖。
举例来说,两车相撞,自己的车定损为1万元,对方的车定损为5000元。若自己无责,对方全责,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自身剩余损失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责险条款赔偿,不需要拿自己的车损险赔偿。对方的损失则由对方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若是自己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对方30%的责任,则交强险各自赔付2000元损失后,剩余的自己8000元的损失,依据责任划分,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承担70%的损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损失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赔付。同理,对方的剩余3000元损失中,30%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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