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机动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一方面,很难说被保险人改装前灯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诉讼中,法院也许会认定对汽车发动机的改装、加装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对车辆前灯的改装属于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另一方面,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改装前灯所致,即改装前灯与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案情可知,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在白天,是因为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为避免与其他车辆相撞,车辆撞上树杈所致,事故原因与车辆前灯无涉。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改装前灯为由拒绝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改装、加装条款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改装、加装条款一般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条款规定,只要改装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又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即可能拒赔。但是,这一条款中的“危险增加”与保险法中的“危险显著增加”相矛盾,由此可能扩大保险公司拒绝的范围。法院有可能认定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形,从而依照新《保险法》第19条宣告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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