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旅行社组织低价游5万起开罚

时间:2016-01-0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阳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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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不合理低价游”的内容。江苏拟加大“不合理低价游”处罚力度,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这两个标准均高于国家《新旅游法》中的处罚标准。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新增加“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3年实施的《新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违反“不合理低价游”条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而江苏,拟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最低5000元。此外,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草案修改稿中仍保留了“6种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通报”的内容。

    在草案修改稿中,对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将有更为严格的约束。在第四十一条内,新增“导游证、领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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